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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48条

阅读次数:965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2022年9月,中国*采购网共发布“*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48条,大致可分为三类,包括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标围标和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2022年9月中国*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有15条,占比约31.25%。

东莞市华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参加了深圳市*采购中心组织的“办公家具”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5557)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华艺公司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人民币5,346,769元。华艺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环境产品认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0991,检验单位名称: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纺织工业南方科技测试中心)。经向上述检验单位所属上海市纺织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核实,该《检验报告》为虚假材料。另查,华艺公司在参与该项目投标前,还参与了“宝龙街道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LGCG2017147736)、新校区办公家具项目(编号:SZCG2017153703)两个项目的采购活动,并在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均提供了该份虚假的《检验报告》。2021年4月7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深圳市财*局对华艺公司作出处罚:一、罚款人民币106,935.38元(本项目采购金额5,346,769元×20‰=106,935.38元);二、取消其参与深圳市*采购的资格。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广东欧梵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梵家具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电子开料锯、数控加工中心、宽带砂光机、全自动UV喷涂生产线等设备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上述发票的购买方均显示是欧梵家具公司。经向税务主管部门核实,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复函称电子开料锯、数控加工中心、宽带砂光机等发票信息与其电子底账系统信息不一致,全自动UV喷涂生产线的发票则无信息。经依法对欧梵家具公司进行询问调查,欧梵家具公司承认涉案发票为虚假材料。欧梵家具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对投标文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投标。综上,深圳市财*局认为欧梵家具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以上认定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欧梵家具公司投标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佛山税务局复函、相关询问笔录、欧梵家具公司说明材料、项目公告信息等为证。2022年8月31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深圳市规范行*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财*局对欧梵公司作出处罚:1.罚款人民币11,399.9元(1,139,990元×10‰=11,399.9元);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采购。

福建省财*厅收到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在武夷山国家公园执法支队委托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武夷山国家公园资源管护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GC[GK]2022017,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2022年9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建省财*厅决定对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如下处罚:一、处以本次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29400元(人民币4200000元的千分之七);二、将福建兴远碳科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类:串标围标

2022年9月中国*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串标围标的情形有21条,占比约43.75%。

福州市财*局收到审计部门反映并经查实,福州友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省银商广告有限公司和福州七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2019年中国(福州)世界金鱼大赛和金鱼文化节布展及活动策划实施项目”(编号:[350100]FJSXZB[GK]2019004) *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福州市财*局决定对上述三家公司均作如下行*处罚:处以9500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900000元*5‰=9500元),列入*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绵阳高新区福达农资经营部、绵阳高新区胡兴源农资店、绵阳市丰登化肥有限公司、绵阳市培城区琼辉农资经营部、绵阳市荣峰化肥有限公司和绵阳市同创化工有限公司出现围标串标和虚假响应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1日,广元市昭化区财*局发布6条处罚公告,对涉案项目做出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绵阳高新区福达农资经营部与绵阳市丰登化肥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绵阳高新区胡兴源农资店与绵阳市同创化工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绵阳市培城区琼辉农资经营部与绵阳市荣峰化肥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分别被给予罚款0.3万元。上述6家公司均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雷波开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雷波山绿苗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凉山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2022年7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雷波县财*局对上述三家公司处以在两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行*处罚。

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022年8月中国*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有10条,占比约20.83%。

重庆康瑞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成为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放射卫生相关仪器设备项目(编号:BNQ22A00102)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以所投产品“多功能X射线机质控检测仪”核心部件短缺,厂家木亥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无法保证在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三篇第一条第(一)项“交货期”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生产和计量认证,故无法按时供货为由,于2022年7月23日向巴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去函明确表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经调查核实,重庆市巴南区财*局认为重庆康瑞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属于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9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财*局对该公司处以3400元(大写:叁仟肆佰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行*处罚。

开封市财*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开封大学2022-2024年度绿化养护服务外包项目【汴财竞谈-2022-14】项目中标人涉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立案调查。经调查,开封市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在开封大学2022-2024年度绿化养护服务外包项目中标后,一直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经开封大学多次催促,友信公司自愿放弃中标。友信公司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导致变更成交人或致使该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证据: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开封大学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根据友信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行*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友信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2022年9月15日,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开封市财*局拟对友信公司作出以下行*处罚:列入不良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除上述三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外,其他违法失信行为也多有涉及。开封市财*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开封大学宿舍家具搬迁、安装及采购项目【汴财竞谈-2022-17】涉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立案调查。经调查,河南樽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樽峰公司”)2022年8月5日与开封大学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樽峰公司未按时间供货,经开封大学多次催促,樽峰公司以配件进货问题于2022年8月10日递交了放弃声明。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证据1.开封大学情况说明;2.樽峰公司关于本项目自愿放弃的情况说明;3.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等;4.听证笔录;5.部分录音等。2022年9月15日,根据樽峰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财*行*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樽峰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根据《*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开封市财*局拟对樽峰公司作出以下行*处罚:列入不良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福州市财*局收到采购人来函反映并经查实,福建新仓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晋安、滨海校区触控一体机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100]FZJYZX[GK]2021049)中存在擅自终止*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福州市财*局决定对福建新仓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如下行*处罚:处以6890.75元人民币罚款(即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378150元*5‰=6890.75元),列入*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年以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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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转自:招标师在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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