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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工”放弃中标可以吗?

阅读次数:678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9日
5月20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中各位投标人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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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总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 参建方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负责人。
2、 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应将项目防疫经费纳入 工程费用予以保障。
3、 关于工期延误、停(窝)工和施工降效、人工及材料调价等问题,执行合同约定和省市有关文件 规定。
4、 疫情防控不力的相关处罚:
凡防控不力拒不改正的开发企业,一律责令工程停工、暂停办理商品房预售及合同网签备案。
凡防控不力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施工企业,取消其半年内在泰参加招投标的资格;造成疫情扩散传播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取消其一年内在泰参加招投标的资格,不得承接任何工程项目。
现在疫情越来越严重,各地时不时会出现封控现象,因疫情无法开工的现象时有发生,工程进度无法履约,那么以“新冠疫情原因停工”为由放弃中标,可以吗?
*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但有一种例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采购活动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供应商是可以放弃中标成交、或者拒签合同的。何为不可抗力?
《民法典》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疫情等。在暴发之初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这是确定无疑的。
但是在新冠疫情常态化之后,就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所在区域由于散点暴发被*宣布进入封锁状态,不得不限制人员出入,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因此受到损失,是应当视为不可抗力,因为这种情形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特征。但是如果不是当地暴发疫情,当地人民*没有宣布封锁措施,或者供应商的生产经营不在封锁措施影响范围内,仅凭疫情的大环境主张放弃中标成交,则不应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为新冠疫情已经开始了很长一段时间,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评估新冠疫情外部环境带来的履约风险。对于属于遭受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影响的,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比如当地人民*的公告、通告、命令等。
现如今,供应商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即推定不可抗力不成立。自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财*部门据此做出的认定和处罚是正确的。
法规链接
《*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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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转自:招标网电子平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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